有關解除擔保申請書4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fā)展的今天,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擔保申請書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擔保申請書 篇1
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路XX號XX棟X單元X樓X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馬**,云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5*********。
被申請人:張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XX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0872-23XXXXX。
請求事項:
申請撤銷(20xx)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xx).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chǎn)進行保全:
1、定期存單:賬戶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
2、活期賬戶: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存款300000.00元(三十萬),卡號6227XXXXXXXXX,賬號XXXXXXX;
現(xiàn)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和好,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愿意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依法申請撤訴。特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二項財產(chǎn)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謝謝。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解除擔保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路XX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云南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508724904.
被申請人:張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XX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0872-23XXXXX.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20xx)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xx)。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chǎn)進行保全:
1、定期存單:賬戶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
2、活期賬戶: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存款300000.00元(三十萬),卡號6227XXXXXXXXXXXXXX,賬號XXXXXXX;
現(xiàn)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和好,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愿意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依法申請撤訴。特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二項財產(chǎn)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謝謝。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解除擔保申請書 篇3
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關于原告XX訴被告上海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合作協(xié)議糾紛一案,原告申請財產(chǎn)保全,同時提供坐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張楊路2855弄18號202室房產(chǎn)作為擔保。貴院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20xx)徐民二(商)初字612號裁定,凍結被告上海裕群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元人民幣528000元,F(xiàn)申請人(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愿意用座落于落于XXXX 的房產(chǎn)向你院提供反擔保。因此,特申請貴院裁定解除對被告上海裕群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528000元的凍結。
特此申請!
申請人(被告):
上海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解除擔保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地址: 電話: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申請請求:請求貴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chǎn)保全措施。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設計研究院對申請人提起訴訟及財產(chǎn)保全,貴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號裁定:凍結申請人在支行的賬戶存款柒拾萬元,賬號為:xxxxxx15.現(xiàn)申請人依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并向貴院申請解除財產(chǎn)保全措施。
擔保財產(chǎn):等值貨幣擔保700000元(柒拾萬元)人民幣,存放于貴院作為擔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5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4條、第15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chǎn)保全。
在民事訴訟的判決作出以前,申請人并不一定敗訴,因此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應受法律的保護,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因財產(chǎn)保全而帶來的損失。財產(chǎn)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的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zhí)行。申請人如果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就不會影響將來判決的執(zhí)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財產(chǎn)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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