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民法精選案例
考研復習正在緊張進行,對于備戰(zhàn)法碩考研的同學來說,最繁重的工作便是記憶,法碩需要記憶的內容體系非常龐大,對于理論知識的記憶最重要的還是要回歸到實際應用分析中去,下面是民法精選案例,希望大家可以輔助記憶,通過案例來了解和掌握理論知識。
案例
讀小學的趙勇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專刊,希望趙勇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勇的父親趙量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量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fā)現(xiàn)有趙勇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勇年僅8歲,還是未成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fā)表趙勇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有必要支付稿酬。
[問題]
1.根據我國法律,趙勇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雜志社發(fā)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
案例解析: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2.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睹穹ㄍ▌t》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
考研倒計時的鐘聲已經敲響,考生只有做好充分準備才能贏得勝利,在此階段考生們要保持 良好的心態(tài),全身心的投入到考研這場戰(zhàn)役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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